(2011)长民初字第338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3381号原告段某。被告张某。原告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维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东、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自由恋爱,婚后发现被告没有责任心,不管自己及孩子,被告还有吸毒恶习,多次被强制戒毒,为此,双方2009年3月16日协议离婚。后因被告多次保证不吸毒,双方于2010年1月26日复婚。可被告不知悔改,仍继续吸毒,双方为此经常争执,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自己和原告感情很好,自己正在戒毒,双方虽有争执,但属家庭正常矛盾,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孩子,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谈婚,并于2004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06年1月6日抱养女儿张甲。2009年3月16日,双方协议离婚,2010年1月26日双方又自愿复婚。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不知关心原告及孩子的生活,引起原告不满,加之被告又多次吸毒,虽被有关部门强制戒毒,但仍无法戒除毒瘾,为此原告痛苦不堪,认为夫妻感情难以维系。2011年9月,原告起诉本院,坚决要求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共同债务平均承担。庭审中,促其协商,原告离意坚决,并表示如被告同意离婚,孩子由其自行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债务全部由其承担,放弃共同财产。被告则表示愿改正不足,为了孩子,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由恋爱,但婚后被告多次吸毒及多次被强制戒毒,已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支持;婚后所抱养的女儿,因被告尚在戒毒期,不利于孩子成才,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自愿放弃共同财产及承担债务一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为维护婚姻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第三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女儿张甲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张某每周六探望孩子,探望时间为九时至十八时,探视方式为接回;三、共同财产归被告张某所有;四、共同债务26000元由原告段某承担。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华审 判 员 郭鹏辉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沙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