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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2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芝,秦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27号原告:张立芝,女,1958年12月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二道河许村五队,身份证号码34040419581205162X。被告:秦燕,女,1979年11月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夏郢孜路谢一小综合楼四层北三户,身份证号码340406197911051624。。原告张立芝与被告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立芝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立芝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予以免交。审判长 顾 旭审判员 柏松桦审判员 宋成凤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何翠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