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一初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文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936号原告:文某,女,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曾某,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霍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