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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运盐执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郭玉争与钟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争,钟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运盐执字第709号申请人郭玉争,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盐湖区银湖东街33号居民。被执行人钟诚,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禹都东大街148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运盐民西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于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钟诚帐户存款一万零七百二十五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鹏   程执行员 阮学峰执行员雷江斌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   明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