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恢执字第0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新盛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恢执字第00071-2号申请执行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新盛贸易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将被执行人用于抵押拍卖,现已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08)咸秦民初字第00835号民事判决书,(2011)咸秦恢执字第00071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