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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华军、陈日金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军,陈日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象刑初字第51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军,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上饶县,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6月8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陈日金,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1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1]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军、陈日金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薛璐璐、被告人华军、陈日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华军、陈日金与周业叶(已判刑)、温荣才(另案处理)先后离开深圳中瑞通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被告人华军、陈日金等人商议继续冒充该公司工作人员,预谋利用原公司的客户进行诈骗。2010年11月20日左右,该公司客户被害人肖某电话联系周业叶要求更换炒股指导老师,周业叶冒充深圳中瑞通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而向被害人肖某谎称可以帮其介绍炒股指导老师,将由被告人华军冒充“唐经理”、温荣才冒充炒股指导“欧阳老师”介绍给被害人肖某,并要求被害人肖某缴纳人民币5000元的指导费用。被害人肖某信以为真,于2010��11月22日向周业叶指定的账号为62×××80的账户中汇入人民币5000元。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期间,周业叶冒充深圳中瑞通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被告人华军冒充“唐经理”、被告人陈日金冒充“刘总”、温荣才冒充炒股指导“欧阳老师”与被害人肖某联系,向被害人肖某谎称能够帮其购买利润丰厚的解禁股,要求支付相关资金及费用。被害人肖某信以为真,先后于2010年12月27日、2010年12月29日、2011年1月5日、2011年1月7日,分五次向周业叶指定的账号为62×××80的账户中汇入共计人民币110000元。2011年1月中旬,温荣才冒充深圳中瑞通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陈日金冒充“总经理”,与该公司客户被害人姜某联系,向被害人姜某谎称能帮其购买利润丰厚的解禁股,要求被害人姜某将资金及相关费用汇入指定账户。被害人姜某信以为真,于2011���1月18日向温荣才指定的账号为62×××90的账户中汇入人民币21000元。被告人华军、陈日金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2011年6月30日,被告人华军向被害人肖某退赔人民币15000元。2011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日金向侦查机关退赃人民币19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华军、陈日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肖某、姜某的陈述、证人鲁某、王某1、王某2、张宗凯的证言、同案人周业叶的供述、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深圳中瑞通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入职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浙江省暂扣款票据、付款凭证、情况说明、象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和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华军、陈日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华军、陈日金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华军、陈日金案发后能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应予以继续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华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日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华军、陈日金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振贤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人民陪审员  孙根花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赖越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