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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万伟与楼跃进万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伟,楼跃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万伟,男,汉族,1976年7月4日生,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迎宾大道小蓝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楼跃进,男,汉族,1963年2月20日生,浙江省东阳市人,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南小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楼跃进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楼跃进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楼跃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楼跃进银行存款230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胡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