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一初字第878-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邓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字第878-2号原告邓某,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刘某,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某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诉讼保全申请费37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孙铁锁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马宏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