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打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裁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513号申请人山打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夏良,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庆海,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侯松柏,男。委托代理人丁孝文,男。申请人山打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达根公司)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7月1日作出的深宝劳仲松岗庭(案)字(2011)537-1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山达根公司称,一、被申请人在本案中的严重劳动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仲裁委认定事实严重错误。被申请人侯松柏于2009年6月2日入职申请人,在入职初期,被申请人的工作积极性尚可,能够正常完成其工作职责。但自2010年年初以来,被申请人的工作积极性大大下降,逃避工作职责、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违纪行为时有发生。在2010年4月份、5月份,曾因上班时间擅自离岗、拒绝公司合理工作安排等原因,受到两次书面警告处罚。自从2011年初以来,被申请人没有任何改观,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逃避工作职责,在工作场所造成了十分严重的负面影响,严重干扰了申请人正常的人事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在2011年内共发生了3次劳动违纪行为,具体如下:1、第一次违纪,2011年2月24日,上午8:20分左右,虽然已经是上班时间,但是被申请人仍然在吃早餐,迟迟不开始工作。这一违纪行为,由申请人当场查处,并根据《厂纪处罚条例》7.4.2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其书面警告处分一次。对于这一次书面警告,被申请人予以认可,并在书面警告书上签字。2、第二次违纪,2011年3月11日下午,在申请人查厂时,发现被申请人不在工作岗位,在整个14:30至18:00期间,都不在工作岗位。为此,申请人对其这一违纪行为,根据《厂纪处罚条例》7.4.2条的有关规定,再次给予被申请人书面警告处分一次。但是,被申请人本人拒绝在书面警告书上签字,而仅由其直属上司和部门经理进行了签字。3、第三次违纪,2011年3月14日,上午8:40分左右,申请人在查厂时,发现被申请人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个人到了模库玩耍,完全不理会其自身的工作职责。为此,申请人再次根据《厂级处罚条例》7.4.2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被申请人书面警告处分一次。同样,被申请人本人拒绝在书面警告书上签字,而仅由其直属上司和部门经理进行了签字。就上述三次违纪事实,申请人均提交了违纪事实发生时的原始证据(包括违纪行为发生当时的违纪处罚单,以及违纪见证人出具的书面陈述材料)予以证明。此外,就被申请人的严重违纪事实,申请人工会也进行了独立的调查,申请人在仲裁阶段也提供了工会的独立调查报告,并有相关调查人员的签字。仲裁委以该员工拒绝在部分违纪处罚单上签字为由,从而不予认可其违纪事实的做法应予纠正。事实上,如果认为只有员工签字认可,其违纪事实才能被确认,则只要员工不配合,企业对员工的任何管理都无从谈起。鉴于被申请人的以上三次违纪行为,已经构成了申请人实施的《厂级处罚条例》规定的严重劳动违纪行为,并且被申请人自身没有任何改观的迹象,申请人遂决定于2011年3月22日依法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前已经通知了公司工会。二、申请人解除被申请人劳动合同,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仲裁委不予认定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在公司内部实施了完善的规章制度,以实现用工合法、管理规范。根据申请人2007年12月21日实施、2909年3月1目修订的《厂纪处罚条例》第7.4.4条,在具备以下条件时,公司可以终止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但无需支付赔偿金或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是本案被申请人在劳动关系中的主要义务。申请人实施的《厂纪处罚条例》中关于”擅自离岗”给予一次警告处分的规定,是完全合法、合理的。鉴于被申请人在3次发生擅自离岗的违纪行为,并因之受到三次警告处分,已经严重违反申请人实施的规章制度,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于2011年3月22日依法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综上,因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申请人解除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具有明确的事实依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法无需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舍或赔偿金。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属于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特申请贵院依法撤销深宝劳仲松岗庭(案)字(2011)537-1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侯松柏辩称,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山达根公司提交的违规警告书虽然没有侯松柏的签名,但根据山达根公司提交的工会调查报告,山达根公司的工会对侯松柏的五次违纪行为对在场员工进行了调查,被调查员工和部门主管以及工会代表都在调查报告中签名确认,调查报告描述了侯松柏违纪的情形。本院认为,山达根公司工会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其经过调查所出具的报告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仲裁裁决在山达根公司提交了工会调查报告的情况下,认为山达根公司没有举证证明侯松柏的违纪事实,并裁决山达根公司向侯松柏支付赔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山达根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仲松岗庭(案)字(2011)537-1号仲裁裁决。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被申请人侯松柏承担(本院予以免收)。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邢  蓓  华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徐玉婵(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