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金美娣与胡美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美娣,胡美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729号原告:金美娣,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陈少军,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美浓,女,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美娣与被告胡美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美娣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美娣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胡进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