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澄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姬俊红与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俊红,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澄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姬俊红,女。被执行人张建军,男。本院在执行姬俊红与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的(2011)澄民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1万元,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建军于2011年11月9日一次性给付姬俊红1万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2011)澄民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锋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志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