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夏x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xx,杨x,邝xx,深圳市xx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4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夏xx,女,汉族,1973年2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x,男,汉族,1983年4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邝xx,女,汉族,1961年3月13日出生。原审第三人:深圳市xx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x,该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深圳市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仁杰,该司董事长。上诉人夏x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民三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1日,夏xx与杨x、邝xx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夏xx购买杨x、邝xx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阳光绿地家园1-3号楼2-9B号的房产,价格为780000元;夏xx在签署本合同时向杨x、邝xx支付定金50000元;第二部分楼款730000元由夏xx一次性付款,夏xx须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75日内全部付清,夏xx、杨x、邝xx双方须于该期限届满日(如杨x、邝xx须办理赎楼手续,则在杨x、邝xx赎出房地产证原件并注销抵押登记之日)起3日内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递件手续;该房产处于抵押状态,夏xx同意杨x、邝xx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融资赎楼,杨x、邝xx须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2日内出具公证委托书给第三人或该第三人指定担保公司,同时夏xx须协助杨x、邝xx办理赎楼手续配合签署一切相关文件,杨x、邝xx不得通知欠款银行停止赎楼,否则视为根本违约;如夏xx逾期履行义务超过30日,杨x、邝xx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夏xx支付转让成交价20%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没收夏xx已支付的定金;如杨x、邝xx逾期履行义务超过30日,夏xx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杨x、邝xx支付转让成交价20%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双倍返还夏xx已支付的定金;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夏xx于当日向杨x、邝xx交付定金50000元,杨x、邝xx签收了夏xx支付的上述定金。同日,杨x、邝xx签署了两份空白的买方版和卖方版《二手楼赎楼担保服务合同》。随后,杨x、邝xx出具了公证委托书,委托深圳市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公司)办理赎楼手续。但夏xx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一次性支付第二部分购楼款730000元。虽然夏xx称,夏xx、杨x、邝xx协商一致同意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夏xx亲戚谢军的名下,但夏xx提供的《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上既没有监管银行的公章,协议内容也完全空白,仅有谢军和杨x、邝xx的代理人xx公司人员的签名;且在庭审中xx公司明确表示在2011年5月4日在银行作资金监管时,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协议上签字后,把全部资料交给银行后才发现买卖合同上的买方是夏xx本人而不是谢军,xx公司就与银行一起要求夏xx出示合同主体变更确认书,夏xx说他们没有签过这个协议,xx公司的工作人员就告知夏xx资金监管不能做,让夏xx第二天补齐资料,但第二天夏xx没有补交资料,因此xx公司就没有再进行赎楼。在夏xx、杨x、邝xx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买方有更名权,夏xx、杨x、邝xx双方在事后也没有签订主体变更确认书,因此,夏xx称杨x、邝xx同意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夏xx亲戚谢军的名下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夏xx诉讼请求:1、解除夏xx、杨x、邝xx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杨x、邝xx连带返还双倍定金10万元;3、杨x、邝xx连带支付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杨x、邝xx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4、杨x、邝xx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杨x、邝xx反诉请求:1、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2、杨x、邝xx没收定金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夏xx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夏xx与杨x、邝xx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签约各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合同生效后,夏xx虽然向杨x、邝xx支付了定金50000元,但夏xx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一次性支付第二部分购楼款730000元,虽然夏xx称杨x、邝xx同意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夏xx亲戚谢军的名下,但在夏xx、杨x、邝xx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买方有更名权,夏xx、杨x、邝xx在事后也没有签订主体变更确认书,夏xx提供的《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内容也是完全空白的,并且根据xx公司的答辩和庭审陈述,可以确认杨x、邝xx没有同意将涉案房产的买方主体变更登记为谢军,因此,夏xx应当按照夏xx、杨x、邝xx双方签订的上述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在2011年5月6日前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但夏xx并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夏xx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杨x、邝xx反诉要求没收夏xx定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夏xx、杨x、邝xx均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对此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夏xx违约,其无权要求杨x、邝xx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故夏xx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深圳市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告与杨x、邝xx在2011年2月21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二、夏xx向杨x、邝xx已支付的定金50000元由杨x、邝xx予以没收;三、驳回夏xx要求杨x、邝xx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夏xx要求杨x、邝xx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本诉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夏xx负担;反诉受理费525元,由夏xx负担;保全费520元,由夏xx负担。夏xx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改判杨x、邝xx连带返还双倍定金共计十万元整;三、改判杨x、邝xx连带支付逾期利息,以十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被夏xx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四、杨x、邝xx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对双方没有变更过户主体的事实认定有误。1、双方就变更过户的主体和按揭付款的方式已经达成口头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过户至夏xx的亲戚名下,并以按揭方式付款。2、被夏xx提交的《二手楼赎楼担保服务合同》(适用于卖方版),上面均有被夏xx和谢军的亲笔签名,应当认定为双方对过户主体己作实际变更。3、被夏xx通过公证的方式委托xx公司员工曾垚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曾垚的身份不但是担保公司的员工,而且还是被夏xx的代理人,具有双重身份,其在资金监管协议上代表被夏xx签名的法律效力与被夏xx亲笔签名应当认定为等同。资金监管协议上虽无银行公章尚未生效,但双方签名的后果,应当认定为双方对过户主体己作协议变更,而且夏xx也已经实际履行,向银行提供的资金监管账户存入30万元,被夏xx第二天的反悔应当认定为违约。4、被夏xx主张没有协议变更过户主体,不同意将涉案房产过户至谢军名下,其在收到夏xx邮寄的第一份《律师函》时,应当主动联系夏xx并作出说明,那么夏xx当时也可以考虑仍然按原合同履行并一次性付清房款,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再行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夏xx却一直没有作出任何回应。二、一审法院对夏xx没有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一次性付清房款构成违约的事实认定有误。1、姑且不论双方是否已经协议变更过户主体,就算是过户至夏xx名下,被夏xx还是应当先履行赎楼义务,在被夏xx违约不予履行赎楼义务之前,夏xx有权不予全额付款。2、被夏xx在收到第一份《律师函》的催告期限内仍然不予履行赎楼义务,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应该为被夏xx,而非夏xx。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误,夏xx在合同履行期间已经完全尽到了义务,被夏xx不予履行赎楼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了维护夏xx的合法权益,特此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满足夏xx的上诉请求。杨x、邝xx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xx公司坚持一审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杨x、邝xx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融资赎楼,杨x、邝xx须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2日内出具公证委托书给第三人或该第三人指定担保公司。杨x、邝xx虽有担保公司担保赎楼仍不能获得赎楼贷款的,须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3日内自行赎楼、注销抵押登记。杨x、邝xx在签约当天委托了xx公司及有关人员代为办理赎楼手续。杨x、邝xx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陈述涉案房产没有办理赎楼手续。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夏xx与杨x、邝xx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夏xx主张已经与杨x、邝xx口头协商一致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夏xx的亲戚名下,但杨x、邝xx予以否认,夏xx没有提供书面证据证明杨x、邝xx与夏xx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本案的履约主体仍为夏xx,夏xx应当按照约定切实严格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的履约时间顺序为:夏xx在签约当日支付定金50000元,杨x、邝xx当在签约之日起2日内委托担保公司赎楼或3日内自行赎楼,夏xx在签约之日起75日内支付剩余的房款73万元。根据查明的事实,夏xx支付定金50000元的义务已经履行。根据合同约定的履约顺序,杨x、邝xx应当在签署合同之日起2日内委托担保公司赎楼,如果担保公司没有赎楼,杨x、邝xx应在签署合同之日起3日内自行赎楼、注销抵押登记。根据杨x、邝xx的陈述,杨x、邝xx委托的担保公司没有赎楼,杨x、邝xx也没有自行办理赎楼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由于杨x、邝xx赎楼的义务在先,杨x、邝xx没有办理赎楼义务,夏xx有权暂停支付首期款。夏xx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支付首期款不构成违约。由于杨x、邝xx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自己的义务,造成涉案合同不能履行,构成根本违约,杨x、邝xx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夏xx要求杨x、邝xx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夏xx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民三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民三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三、杨x、邝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双倍返还夏xx定金共计100000元;四、驳回夏xx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杨x、邝xx的其他反诉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共计6275元,保全费520元,由杨x、邝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保疆审  判  员 陈明亮代理 审 判员 吴思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兼) 严军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