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刑初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项小艳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小艳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60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项小艳,女,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浙江省台州市人,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农民。2011年7月23日被抓获,同年7月25日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姚宗锋,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小艳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小艳及其辩护人姚宗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项小艳在西安市明德门北社区顺心宾馆内,欲以170元、190元不等价格向前台服务员任某销售发票时被抓获。当场缴获西安市定额专用发票39本1941份,其中壹仟元面值的1本50份,伍佰元面值3本150份,贰佰元面值17本848份,壹佰元面值18本893份。经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鉴定,提取的39本西安市定额专用发票均为假发票。上述事实,被告人项小艳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辩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2、证人任某的证言;3、被告人项小艳的供述与辩解;4、物证:扣押的假发票;5、发票鉴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项小艳违反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出售非法制造的假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唯被告人项小艳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具备监管条件,可适用缓刑。为了维护国家发票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项小艳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兰 喆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人民陪审员 王 琦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毛宏波打印:扈艳红校对:毛宏波2011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