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未行审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东奥汽配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东奥汽配连锁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未行审字第0050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1号。法定代表人张永亮,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永鹏,男,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相张瑜,女,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干部。被执行人陕西东奥汽配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任家寨村32号。法定代表人陈世芾,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东奥汽配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在用工过程中未给全体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未人社监罚字(2011)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进行处罚。因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内容适当,应确认其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未人社监罚字(2011)10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