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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9-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与陈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陈丽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商初字第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负责人任保江被告陈丽娜,女,汉族,住东阿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与被告陈丽娜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1年11月8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系对自己合法诉权的正确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陈丽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高 莉陪审员 李召阳陪审员 刁承志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春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