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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舟岱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1)舟岱民初字第278号原告:张某,舟山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高某,无业。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沈志浩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姚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