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未民二初字第0106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安红、任海军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任安红,任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二初字第01069号原告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疏导路39号。注册号610000100187867。法定代表人郭永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淑花,女,该公司债权部部长,住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三十八号院平房南院33号。委托代理人申婷,女,该公司职员,住陕西省三原县城关镇池阳西街112号。被告任安红,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任海军,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安红、任海军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25元,其余2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相帆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马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