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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众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季加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众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季加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杭州众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虹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肖荣、王亚超。被告季加仁。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众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季加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众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姜新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邓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