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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丽缙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案件名称

张平与缙云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丽缙民初字第1085号 原告:张平,男,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江锦芝,缙云县五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缙云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镇东门畈新车站边9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平与被告缙云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平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541元,由原告张平负担。 审 判 员 吕劲强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 施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