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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392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与邓世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邓世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926号原告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286号。法定代表人陈蛇,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董事长。被告邓世民,男,194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与被告邓世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邓世民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撤回对被告邓世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4元,由原告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罗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