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大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与屠昌礼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屠昌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大执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被执行人:屠昌礼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2010)皖淮正公证字第14470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屠昌礼在中国银行淮南分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划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全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穆伟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