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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辖终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唐登起与宁波维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维博物流有限公司,唐登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辖终字第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维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登起。上诉人宁波维博物流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1)绍嵊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系由雇佣合同产生的赔偿纠纷,应适民诉法第24条之规定,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其受上诉人雇佣期间因交通事故致损,向原审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嵊州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陆卫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何玉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