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20-04-0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何立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何立成;何松林;何某1;何某2;何某3;深圳市华亿通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得辉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负责人:李培义,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立成,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湖南省道县仙子脚镇白土塘村4组204号,现住广东省海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松林,男,汉族,1944年6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道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1,男,1999年3月15日出生,系被上诉人何立成之子,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2,女,2004年3月22日出生,系被上诉人何立成之女儿,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3,男,2007年2月6日出生,系被上诉人何立成之子,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亿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路裕鹏阁二单元201-202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得辉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东海大道明珠花园B2栋213室。负责人:许水瑛,董事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下称中国平安东莞分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丰县人民法院(2011)汕海法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中国平安东莞分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协调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后,上诉人中国平安东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240元减半收取,即512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永杰审 判 员 陈小惠代理审判员 蔡永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谢观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