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376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764号原告白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白云花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剩余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沙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