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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376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764号原告白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白云花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剩余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沙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