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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汪丽华与绍兴县金鸣绣品有限公司、王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汪丽华;绍兴县金鸣绣品有限公司;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353号原告:汪丽华。委托代理人:申海洋。被告:绍兴县金鸣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革红。被告:王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丽华诉被告绍兴县金鸣绣品有限公司、王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丽华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金鸣绣品有限公司、王丹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丽华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金鸣绣品有限公司、王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3元,依法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