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汀执行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邓玮钖、刘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玮钖,刘滨,陈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汀执行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邓玮钖(曾用名邓鹏),男,1983年6月28日生,汉族,工人,住长汀县。被执行人刘滨,男,1987年6月25日生,汉族,无业,长汀县号。被执行人陈晗,男,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经商,长汀县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玮钖与被执行人刘滨、陈晗(2010)汀民初字第929号民间借贷、保证合同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晗在湖南省长沙市有存款14000元,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认出时间长,存款有可能被取走,因此并没有要求法院到长沙提取存款。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的标的30000元及利息无法到位,且寻找不到被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汀执行字第4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洪火审判员 刘富荣审判员 李国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仰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