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谢民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淮南通商农村合作银行诉李敏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淮南通商农村合作银行;李敏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谢民二初字第00014号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朝阳东路**,组织机构代码15024907—1。法定代表人:方道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辉,该银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邓西全,淮南通商农村合作银行信贷员。被告:李敏贺,男,汉族,本市人,1977年3月15日,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孙庙乡孙庙村板****,身份证号码是3401211977********。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李敏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合作银行委托代理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方道义,被告李敏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合作银行诉称:2007年4月10日,被告与淮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庙信用社(现变更为淮南通商农村合作银行)签订了一份《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被告向信用社借款30000元用于购车;2、借款期限自2007年4月10日起至2008年4月10日止;3、借款月利率0.9%,逾期借款按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加收0.3%的罚息。”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贷款,无任何违约行为。货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并于2010年11月4日向被告出具《贷款催收通知书》,被告予以签字认可,但被告至今尚未偿还贷款本息。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李敏贺偿还原告本金30000元,借款利息16798.50元,本息合计46798.50元。2、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李敏贺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合作银行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淮府秘(2006)78号,皖银监复(2006)291号,皖银监复(2009)82号,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主要是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证明1、原告和被告之存在合法有效地借贷合同关系2、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情况。4、贷款催收通知书,证明原告及时向被告主张权利。5、计息清单,证明被告尚未偿还的本息数额。被告未到庭对证据进行质证。经评议,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定如下:对证据1、2、3、4、5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4月10日签订了《信用借款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贷款,无任何违约行为。货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并于2010年11月4日向被告出具《贷款催收通知书》,被告予以签字认可,但被告至今尚未偿还贷款,故欠原告本金30000元,借款利息16798.50元,本息合计46798.5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定的《信用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及时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依法履行了双方的合同义务,被告理应按约及时给付借款本息。因其未能按约履行,故其应按协议约定承担逾期借款按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加收0.3%的罚息。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16798.5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也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李敏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合作银行本金30000元,借款利息16798.50元,本息合计46798.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借款本息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970元由被告李敏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丁志保审判员 卜凤莉审判员 谢 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朱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