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吴商初字第044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上海起亚物流有限公司与王庆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起亚物流有限公司,王庆祥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吴商初字第0449号原告上海起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海虹路189号1幢3F-53室。法定代表人何其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春扣,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庆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起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庆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起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起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美珍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姜泽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