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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齐某某,男,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齐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执行标的为10万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已履行500元。剩余部分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周法执字第003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哲代理审判员 武��科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