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城民初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莱芜市胜利出租车有限公司与卢庆书、王桂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胜利出租车有限公司;卢庆书;王桂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莱城民初字第2712号 原告:莱芜市胜利出租车有限公司。 被告:卢庆书,男,汉族,1972年1月5日出生,住。 被告:王桂玲,女,汉族,44岁,住。 本院受理的原告莱芜市胜利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庆书、王桂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被告提供担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桂玲所有的鲁S×××××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月娟 代理审判员 王 洋 人民陪审员 陈由萍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房 瑞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