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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建定、陈亚萍与范跃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宗汉支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范某某,某某支行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240号原告:陈某1。原告:陈某2。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励青,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委托代理人:张金煜,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佰某,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支行。负责人:茹某。委托代理人:陈益亭,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陈某2与被告范某某、某某支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陈某2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邵列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铃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