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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某某县某某修理厂申请执行周至县公安局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县某某修理厂,周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28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县某某修理厂。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系某某修理厂工人。委托代理人:何朝锋,陕西省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周至县公安局法制科干部。本院在执行某某县某某修理厂申请执行周至县公安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件标的2220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周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宏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马朝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