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南民初字第677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和平区高层楼房房管站与陈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6776号原告天津市和平区高层楼房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同庆后大胡同10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王鹏,站长。委托代理人张润强,该站干部。委托代理人于涛,该站干部。被告陈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和平区高层楼房房管站与被告陈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和平区高层楼房房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