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亳民一终字第0078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业强、杜志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顾海君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李业强,杜志英,顾海君,河南安行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史传波,新乡县平安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刘全民,河南安达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和平大道(南)22号。负责人:李志恒,贵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业强,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志英,女,1965年1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审被告人:顾海君,男,1980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审被告人:河南安行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96号。法定代表人:宋红恩,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纬五路18号综合楼圆楼。原审被告人:史传波,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原审被告人:新乡县平安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张进凤,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化工路14号。负责人:宋军武,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人:刘全民,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审被告人:河南安达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交通路41号院8号楼3单元。法定代表人:宋国宁,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六一路老干部活动中心。负责人:周海亮,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1〕利民一初字第18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鉴于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南省,且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已裁判本案事故的其他受害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住所地以及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鉴于李业强、杜志英选择在事故发生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华审判员 怀 峰审判员 顾玉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邢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