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二初字第0098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江新兆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教育局、西安市高陵县第二建筑公司、程仕峰、李龙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新兆,西安市莲湖区教育局,西安市高陵县第二建筑公司,程仕峰,李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00982号原告江新兆,男,195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任峰、肖元康,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莲湖区教育局,住所地西安市西大街。法定代表人赵春平。委托代理人王新、孟双(实习),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高陵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县。法定代表人储拉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程仕峰,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被告李龙,男,35岁,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新兆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教育局、西安市高陵县第二建筑公司、程仕峰、李龙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新兆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新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5元,全部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姚恒球审 判 员 张文兵代理审判员 沈 立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博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