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贺华伦与林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华伦,林仕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183号原告:贺华伦,农民。委托代理人:贺雷鸣,农民。被告:林仕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华伦与被告林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华伦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仕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华伦撤回对被告林仕海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贺华伦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丽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佩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