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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贺华伦与林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华伦,林仕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183号原告:贺华伦,农民。委托代理人:贺雷鸣,农民。被告:林仕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华伦与被告林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华伦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仕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华伦撤回对被告林仕海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贺华伦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丽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佩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