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班某某诉被申请人张某交通事故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班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保字第00034号申请人班某某,男,1970年3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张某,男,35岁,系车驾驶员、车主。申请人班某某因于2011年10月25日与福特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申请人均无责任,故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扣押福特轿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经向本院出具了其与被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及受伤治疗情况的证据和他人为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财产担保的保证书。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福特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淼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曹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