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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北庄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科××司与宁波××电××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科××司,宁波××电××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北庄商初字第121号原告:宁波××科××司(组织机构代码:××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碶街道××村。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宁波××电××司(组织机构代码:××2)。住所地:宁波市××××号。法定代表人:汤某某。原告宁波××科××司(以下简称广博数码公司)为与被告宁波××电××司(以下简称万某某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博数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某某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博数码公司某诉称:自2009年起,原、被告之间开始线路板贴片及插件来料加工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提供原材料,委托原告加工线路板贴片及插件,原告按照被告订单要求和技术图纸等资料完成某某,并按要求将成果交付被告,每月底双方对上月业务量进行对账,付款方式为原告开票后月结。截止2010年2月2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加工款189404.58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一份,承诺上述加工款最迟在2010年3月底前分批清偿完毕。但其中的25296元加工款被告至今尚未支付。其后,被告又陆续委托原告加工同类业务,截止2010年11月2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又确认尚欠原告加工款36184.76元。以上两笔尚欠加工款合计人民币61480.76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致纠纷发生。现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加工款61480.7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广博数码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付款计划一份,拟证明截止2010年2月2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加工款189404.58元,为使双方能够继续合作,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一份,承诺上述加工款最迟在2010年3月底前分批清偿的事实;(2)采购对账单一份,拟证明2010年11月2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又确认拖欠加工款36184.76元的事实;(3)增值税发票二份,拟证明被告已经接受原告所诉两笔加工成果并无异议的事实。被告万某某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本院综合分析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来源及形式合法,符合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形成了较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相应事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作为定作人的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向承揽人原告支付报酬,现被告未按约定的数额支付原告报酬,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加工费人民币61480.76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电××司支付原告宁波××科××司尚欠加工费人民币61480.7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987元,由被告宁波××电××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维明代理审判员  邹永明人民陪审员  俞海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芸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