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未行审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西安市未央区秦北汽车修理厂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安市未央区秦北汽车修理厂
案由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未行审字第0060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连心路**。 法定代表人李方,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河,男,该局监督科。 委托代理人科刘珂,男,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秦北汽车修理厂。。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谭家三家庄 法定代表人姜进善,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玮,男,该厂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秦北汽车修理厂在无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本市未央区红光路北侧修建砖混结构修理车间(二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为由。依据该条之规定,作出未城管执罚字执(2011)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进行如下处罚:1、责令停工,补办相关规划手续。2、处罚人民币壹佰贰拾贰万捌仟捌佰元。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总面积为1024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以罚款的标准为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而对砖混结构工程造价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框架结构为每平方米1200元。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调查及处罚决定中均称被执行人所建为砖混二层,在处罚款时却按框架结构处罚。属事实不清、处罚依据错误。故其申请强制执行未城管执罚字执(2011)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未央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未城管执罚字执(2011)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