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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嘉辖终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梁新生、刘玉英等与范新士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范新士;梁新生;刘玉英;刘彩花;梁士豪;梁畅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辖终字第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新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新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彩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士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畅畅。上诉人范新士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1)嘉桐民初字第25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被上诉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未决的情况下,先提起雇主责任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不是本案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人,也就不适用侵权责任发生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到上诉人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的一种,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因此,原审法院据此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