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云城法民调确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黄伟轩、植桂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决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轩;植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确 认 决 定 书(2011)云城法民调确字第119号申请人:黄伟轩,男,汉族,生于1954年4月6日,住广西岑溪市,申请人:植桂明,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26日,住云浮市云城区。(凯隆石材厂代表)在2011年9月20日早上约11点,黄伟轩在植桂明的石材厂商议石材购销事宜,在黄伟轩向植桂明提出要求对其所购买的石板进行检查时发生意外,导致植桂明的石材厂部分石板损坏,双方对承担责任发生争议。申请人黄伟轩(甲方)与申请人植桂明(乙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安塘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因为在对于所发生的石板损坏意外事故,双方承认各自都有责任,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共同承担,并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二、甲乙双方同意继续履行意外发生前所达成的石板买卖合同。三、甲方现对乙方石材厂所造成的损失愿意支付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承诺不再因本次意外事件追究对方的任何经济、法律责任。五、本调解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安塘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安塘调委会各执一份。本调解协议自甲方签名、乙方代表签名之日起生效。申请人黄伟轩、植桂明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确认上述调解协议,经本院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按有关规定免予收取。本决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杳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美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