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李永生与绍兴县美佳丽布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生,绍兴县美佳丽布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3032号原告李永生。委托代理人李坤爱。被告绍兴县美佳丽布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凤娥。委托代理人洪震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李永生诉被告绍兴县美佳丽布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生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美佳丽布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茹亮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