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龙执民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钱勇与涂思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钱勇,涂思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钱勇。被执行人涂思锋。申请执行人钱勇与被执行人涂思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温龙永商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涂思锋在银行无存款,在本辖区内无房屋权属登记记录,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1年11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1年1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9.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932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季克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