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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成民终字第473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许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成民终字第47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云。委托代理人丁松林,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府大道北段**号高新国际广场*座*楼。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丹。上诉人许云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高新民初字第25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审查认为,因与许云订立保险合同的合同相对方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锦城支公司),该公司系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之规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是合同签订的相对方,且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属本案适格被告,许云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许云的起诉。裁定送达后,上诉人许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一、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高新民初字第2522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其主要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交纳的保险费是被上诉人平安财保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两份《保险业务专用发票》,发票上盖有被上诉人的公章。2、上诉人的车辆被盗后申请理赔,也是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的拒赔通知书,该通知上也盖有被上诉人的公章。3、虽然两份《保险业务专用发票》和两份保险单的保险人一栏写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代理业务二部”的字样,但均没有盖“锦城支公司”的印章。被上诉人平安财保四川分公司答辩称,签订保险合同主体为平安财保锦城支公司,出具发票并不意味着本案主体就是被上诉人,成都市范围内,所有支公司出具的发票均由被上诉人出具。拒赔通知上加盖的印章为车险理赔专用章,而不是平安财保四川分公司独立的公章。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所涉《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上虽然载明保险人为平安财保锦城支公司代理业务二部,但该两份保险单上均未加盖锦城支公司的公章,不能当然从保险单载明保险人名称认定保险合同相对方就是平安财保锦城支公司。其次,许云所提交的缴纳保费后保险公司出具的发票上也加盖平安财保四川分公司发票专用章,并未加盖平安财保锦城支公司公章。再次,上诉人许云车辆被盗后,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也是由平安财保四川分公司向许云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平安财保四川公司是依法登记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平安财保四川公司作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其依法刊刻的公章是公司权利的象征,也是公司意思表示外化的标识。公司的公章可以确认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司在书面文件上加盖公章,不仅表明该书面文件是公司的意思表示,而且也表明该意思由公司作出,其是该行为的主体。因此,平安财保四川分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系适格主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许云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综上,上诉人许云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高新民初字第2522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苟文山代理审判员  郝 亮代理审判员  熊 颢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戈金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