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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六裕民一初字第0130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裕民一初字第01309号原告:许某,女,汉族,1984年7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官山镇。委托代理人:丁宗芹,江苏省睢宁县运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男,汉族,1984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狮子岗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