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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民一初字第297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郭修章与李增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修章,李增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2974号原告郭修章,男,1966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陈宝民,平度保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增兴,男,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郭修章与被告李增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修章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修章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修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修章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郭才庆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楚伟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