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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354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金茂纱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恩诺物流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绍兴金茂纱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恩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3540号原告:绍兴金茂纱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朱顺德。委托代理人:陶高溶。被告:上海恩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金茂纱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恩诺物流有限公司返还财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金茂纱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恩诺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缓交),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负担,限在2011年11月20日前向本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