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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非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衡水市纤维检验所与吕良、吕成、杨希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衡水市纤维检验所,吕良、吕成、杨希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衡桃非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纤维检验所。法定代表人赵世鑫,所长。委托代理人张金喜,副所长。被申请执行人吕良、吕成、杨希峰。衡水市纤维检验所作出的(衡纤)质监罚字(2011)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衡水市纤维检验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本院认为:衡水市纤维检验所(衡纤)质监罚字(2011)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衡水市纤维检验所(衡纤)质监罚字(2011)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审判长  扈荣振审判员  宫卫红审判员  王崇建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马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