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北民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康某与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甲,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北民初字第2434号原告康某甲,开滦集团公司开滦救护大队职工。被告管某,无业。原告康某甲诉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某甲诉称,我与被告1996年经人介绍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康某乙,现年12周岁。婚后感情不好,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各异,被告脾气古怪,遇事不听劝阻,经常我行我素。双方在生活上难以沟通,致使双方经常生气打架。刚开始我一直忍让,可被告却变本加厉。现双方已没有共同语言,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特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儿子归我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管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感情一直很好。2010年我们出的车祸,他轻我重。这期间我一直没有上班,最近刚做完手术,原告照顾我很全面。我的伤势还没好的时候我还给原告和孩子做饭、收拾屋子。原告出门也都给我打电话告诉我。我对原告说我做得不好可以指出来,可以给我一次机会,为了孩子,也应该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孩子因为我们闹离婚现处于抑郁状态,孩子现在上初一,正处于人生转折点,父母离婚对孩子影响不好。我与原告还是有感情的,没有感情怎么能过12年呢,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康某乙,现在唐山市第八中学上初一。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近几年因家庭琐事开始产生矛盾。2011年8月1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称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不能协议。以上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均应予以珍惜。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各有一定过错,应多做自我批评,多加沟通交流,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原被告虽有一定矛盾,但夫妻感情未达到破裂程度,尚有和好可能。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康某甲与被告管某离婚。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春雷代理审判员  张冠楠代理审判员  李郝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