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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360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丁成碧与丁成林、齐兴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成碧,丁成林,齐兴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605号原告丁成碧,女,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段燕虹,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丁成林,男,195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徐隆才,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齐兴勤,男,195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丁成碧与被告丁成林、齐兴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9月27日受理后,原告丁成碧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成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成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3元,考虑到原告丁成碧的困难,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加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媛媛 微信公众号“”